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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必须持本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道,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道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以入学。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报到、交费注册上课。因故不能按时注册、交费者,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出具必需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否则按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将下发《退学通知》对该生作退学处理,取消该生学籍。

第五条 报到时,各班学生应将学费、书本费及相关的费用交清,并领取收费凭证,各班的班主任凭借收费凭证领取教材,安排桌椅。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如盗窃抢劫、打架斗殴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即勒令退学。

第八条 对因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而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在助学金发放、学期评优、推荐就业等方面取消其资格或延迟其参加驾驶培训时间。

第九条 为了严肃课堂纪律,对在课堂上表现恶劣,学习态度极不端正,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学生,经学校批准,给予试读一个月。在试读期间,该生如仍不悔改,勒令其退学。

第十条 学生如在一个月内多次违反校纪班规,经学校和班主任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勒令其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如军训、劳动、各类比赛、实训、实习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学生出勤、缺勤按学时计算;缺勤时数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无故离开学校,1天按8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者,需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报校长批准。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事后补假无效(生病或者紧急事故除外)。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需请假须有证明材料并经家长签字,手续不全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迟到、早退应向任课教师说明原因,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班主任对有旷课行为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并通知家长。对学生累计旷课达8学时者,令其作书面检讨;旷课达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72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以上各项处分,均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五条 班级授课实行点名制度。点名工作由班干和学生会负责,任课教师监督,每次点名后须将缺课学生名单登记在《教学日志》和学生会值班表上,每周由班长统计报班主任并公布名单。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给予纪律处分,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执行,并将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作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所学知识和应掌握的技能进行考核,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课堂纪律方面的表现以及出勤情况、劳动态度,每学期要有鉴定和评语,并将该生鉴定等有关资料一律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都要经考核评定成绩。课程考核按百分制,采用结构总评,即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各占30%,期末成绩占40%。平时成绩由单元测验、作业、出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试成绩以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九条 学生在期末(或课程结业)考试(含缓、补考)中应认真遵守考试规则,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学生考试规则:

1.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校卡(或学生证),在考试前20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因特殊原因迟到时,应向监考员申明理由,经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该课程以旷考论,其成绩以零分计。

2.学生在考场内须听从监考员指挥,并将校卡(或学生证)放置在桌面右上角备查。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者,监考教师有权不发给试卷,该门课程以旷考处理。

4.学生不应将教材(参考书)、字典、笔记、纸张(开卷考试除外)及无线通讯器材(手机、BB机)等物品带入考场。若携带上述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

5.学生在考试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6.发卷时,学生不得多拿试卷,不得私藏考试卷。

7.除因试卷印刷质量问题外,学生对试题一律不得要求监考教师作提示。

8.考试时间内,学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交卷。学生中途需离开考场的,应交卷。

9.学生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交卷时,学生应亲自将试卷交到监考教师手中。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围在交卷处看别人的试卷或向教师询问答案。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周边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10.学生不得将试题(卷)带出考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不听从监考教师指令要求者。

2.不按要求将所带物品放在指定地点,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者。

3.拒绝出示校卡(或学生证)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者。

6.到交卷时间故意拖延时间不交,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者。

7.草稿纸不与试卷一并上交或缺页者。

8.交卷后不离开考场或在考场边大声喧哗,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者。

9.携带无线通讯器(BP机、手机)等且不按照监考教师的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者。

10.多拿或私藏试卷,不主动交给监考教师者。

11.采用请吃、送礼等不正当方式与手段,请求教师提高成绩分数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将试卷让邻座偷看或抄袭)者。

2.传递纸条、文具(未经监考教师检查的)或接受他人传递,示意或接受示意及其它协同作弊者。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不论使用与否)者。

4.开卷考试中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或有关考试资料者。

5.交卷后在考场内谈论考试内容,且不听从劝告者。

6.交换试卷或互对答案者。

7.在桌面等处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公式者。

8.利用计算器、通讯设备或其它手段作弊者。

9.在考场外以任何方式向未卜先知完成考试的学生传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10.交卷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在试卷上继续答题者。

11.不交卷而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12.雷同答卷(或答卷中主观性试题雷同答案)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已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2.经教育仍不改正,再次考试作弊者。

3.考试之前,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试卷样张或试题答案者。

4.利用不正当手段对已交试卷进行涂改或销毁者。

5.作弊行为或手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学生违纪舞弊后,态度恶劣,对自己的行为不能进行认真检讨,拒不承认事实或采取各种方式有意隐瞒情节、混淆是非的,应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对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而给予通报批评或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校教务处决定;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的,由学校决定。凡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向全校通报,该生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二十条 补考。学生每学期考试(含考查等)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其在下学期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如仍不及格将作重修学科处理,并缴纳相应费用。

无故旷课或者请假超过本课程1/3时数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缓考。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均在下学期初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其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四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2、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传染性疾病以及病(伤)情严重不能坚持学习又难以在短期内治愈者;

3、一学年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留级累计仍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同类学校。一经发现,取消学籍;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缺课超过总学时的1/3者;

6、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认为不能继续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学生退学需家长同意,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退学时应交回学生证,取消学籍,不得再复学; 按照上述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各种竞赛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对学生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授予“优秀学生”、“优秀班干”、“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品奖状荣誉证书等。表扬奖励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对学生的奖励将作为今后实习、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之一,体现择优分配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将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力求调查清楚,工作细致,教育挽救、慎重处分。

第六章    休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时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课时1/3者;

2、在校理论学习期间,应征参军入伍,本人及家长希望保留学籍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须持休学的有关证明和申请报告,向学校提出申请,家长和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间的学费按学校规定缴纳;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到校上课、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有违法乱纪行为;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如确属特殊情况如身体患病等,学生应首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查实批准方可转专业。由此增加的学费、书本费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承担。

第七章    毕业、推荐就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结)业前,应做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重点放在政治觉悟、思想品德、纪律作风、劳动观念以及学习、劳动表现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类考核均及格,行为表现良好者,准予参加技能等级考试,合格者发给技能等级证书,并在交清全部费用后,毕业前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者,不准毕业,不发毕业证书,在离校一年内确有显著转变者,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是毕业分配的主要依据,凡用人单位鉴定实习学生不合格者,学校不负责推荐就业,本人自主择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技能等级考试合格并取得双证者,学校将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择优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各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表时间:2009-9-10        浏览次数: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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